没能撑开的“保护伞” | 女性终身不婚的背后
2022年1月19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段家暴视频。视频中,一名男子疯狂用重拳击打女子的头部,完全不顾一旁哭喊的女儿。
随后,这段视频很快在网上引起了大量关注,也在20日进入了当地警方处理的程序。但令人担忧的是,如果不是家暴后女子主动报警,这个家庭里的暴力能否得到解决?如果没有视频的曝光,女子又如何举证呢?
今年,已经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7个年头。
根据全国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仅2019年一年中,妇联系统收到的家暴投诉就高达36002件。[2]自2016年3月法律施行至 2019年12月底,不到4年间,全国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案件高达264.3 万件,而审核颁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却仅有5749 份。[3]
显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数量远远不够覆盖如此庞大的家暴受害者群体。这让人不禁产生疑问,家暴受害者为何没能受到相关法律的合理保护?
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困难,是导致此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半数的家暴案件中,受害者的自我陈述是唯一的证据
(图源:微博@是橙雨伞呀)
1
取证难:受害者的困境
对于受害者而言,取证困境首先在于家暴发生时间。它往往随施暴者的心情而定,导致单次家暴几乎不具备可预测性。因此,受害者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取证。
此外,在家庭内部发生也是家庭暴力的特点之一。因而,家暴具有着高度的隐蔽性和私密性。这也就意味着,在取证过程中,受害者很难找到目击家暴过程的证人,同时也难以获取证言。
而对于受害者自身而言,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可能主观上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被拘禁或被监视,而导致客观上难以收集证据。[1]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还涉及亲密关系,这又进一步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虽然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对家暴的处理记录普遍被法庭所接受,并作为家暴的证据,但由于许多施暴者在实施暴力后多会异常真诚地道歉,这时受害方则大多情况下会出于情感和希望的考虑,最终选择放弃报警。然而,TA们的情感和希冀往往等来的是下一次暴力和破灭。
施暴者在写下保证书之后多会再犯
(图源:微博@李苦舟)
据统计,家暴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寻求帮助。[7]但即便如此,许多受害人在无奈之下报警的初衷,也仅仅是想借助公安机关的威慑力来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而不是为了惩处和自己有着亲密关系的配偶。
在TA们看来,对自己亲密的人进行行政处罚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这导致很多家暴受害者在报警后并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施暴者进行立案处罚,但最终,这样的做法往往会“自食恶果”。[3]
2
求助难:公安机关的培训缺失
家暴取证难绝非只是因为受害者有种种困境。事实上,有时即便受害者具有证据收集和维权的意识,且积极要求公权力的介入,家暴的取证仍然会遭遇困境。
据《新京报》报道,合肥的李女士曾于2019年2月遭受家暴。事发后,李女士称她曾两次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望湖派出所做笔录,并多次向公安部门申请做伤情鉴定,但派出所不仅一直未开具鉴定函[6],还在同年九月向她发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包河公安分局给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
(图源:新京报)
从李女士的遭遇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负有反家暴职责的工作人员,同样有可能缺乏反家暴的意识、知识与相关技能,导致受害者难以维权。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相关责任部门具有开展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的责任,但根据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提供的数据,截至2020年2月底,开展省级相关部门业务培训的省份比例只有46.9%。[2]
培训的缺失致使部分警察仍将家暴与家务事混为一谈,对家暴的危害,尤其是其对受害人可能造成的心理创伤没有正确的认识,也并不具备在笔录过程中对于受害人进行一定心理疏导的技能。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处理家暴事件的记录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并占有重要分量。但依上所述,在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一定偏见,客观上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在他们的引导下真实完整地还原事件经过。
实际情况中,大多数记录材料只有报案人自我陈述的内容,或者只有“夫妻闹矛盾”这种抹煞家暴性质的表述。而这进一步增加了之后法庭认定家暴的难度。[2]
培训湖北8地2018年新招录警察
《如何规范处置家暴警情》
(图源:凤凰网公益)
在具体的家暴事件处理和法律使用上,培训的缺失还导致执法人员的处理出现一定偏颇,这一点在口头警告和告诫书的选择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一般来讲,与口头批评相比,书面告诫往往具有更强的警示作用。然而在二选一的制度设计下,告诫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处理家暴案件的过程中,口头警告的使用频率远高于告诫书的出具频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监测报告》的数据显示,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 2019年1~8月共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21份,山东省2018年出具告诫书约6570份;而贵州省2017年则只下发告诫书464份,其中仅遵义、仁怀两市便占到258份,部分地区下发数量极少,铜仁、黔东南、黔西南三地甚至为0份。[2]
上述数据表明,由于缺乏统一的培训,不同地区对于告诫书的运用程度不同,部分地区极少甚至完全没有使用告诫书作为制止家暴的手段。这不仅增加了施暴者再犯的可能性,还会导致受害者后期在法庭上的举证过程步履维艰。
3
认定难:法院的高门槛
法院判决环节也有其相应的问题。对于家暴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事务,尤其是证据保留和收集方面所展现的局限性,法院还并未拥有足够灵活的应对方式。
首先,受害者的举证门槛设定过高。
据《新京报》报道,有专家分析了2016年广东省内近千件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在735份有效判决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8%。
即使当受害人已就其家暴经历向法院举证,法院认定家暴的比例也仅有26%。不予认定的原因多为证据不足(51%),除此之外,还有伤害程度不足(26%)和证据缺乏关联性(21%)等。[8]
由此观之,家暴受害者不但要证明自己受伤,还要证明自己的伤势与家暴之间的因果关系。
前者当然往往可以通过比较简单的途径证明,如受害者在受到家暴之后拍摄的照片、视频和到医院的就诊记录等。
然而,后者的举证却困难重重。这导致在现有程序下,法官只能得出无因果关系等结论,如“病历仅体现出其面部、臂部、手部、腿部因外伤造成瘀斑,未能体现该伤情系洪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3],最终无法达成家暴的认定。
虽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过高的证明门槛以及部分法官的保守思想,他们最终往往选择忽视家庭暴力的存在。
再者,法官对于家暴案件在行政处理阶段的证据存在非常严重的依赖。
法院需要证据来认定家暴事实存在,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和伤情鉴定意见等就是其重要来源。
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未能认定为是家暴行为的报警,法院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照用[3],但依上文所述,公安机关的处理还远非完备。
对家庭暴力的指控,仅有两成获得法院确认
(图源:微博@是橙雨伞呀)
除此之外,离婚申请和家暴认定有时还会同步进行,这进一步增加了家暴被认定的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显示,在2016~2017两年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14.86%的案件起诉原因是家庭暴力,位列离婚原因的第二。[4]
然而如果当事人既申请离婚,又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在处理中通常不会同时满足两项主张——如果决定判离婚,那么便不会支持当事人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因为依照现行制度下的观念,这种情况下判决需要安抚男方,不能让男方在家暴问题上一无所得[3],反之亦然。
与此同时,在这些案件中,目前的司法实践还缺乏对于受害者的保护。
许多施暴者不仅逼迫受害者为了孩子忍受暴力,甚至在离婚诉讼中以抚养权为要挟、逃避施暴应付的代价。在这样被迫与孩子分离和家暴举证艰难的情形下,许多受害者最终放弃了追究家庭暴力的责任。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6年11月30日发布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但在实际执行中,施暴方获得幼童抚养权的判例仍屡见不鲜。
在离婚之后,部分男方会不履行探视规定,甚至抢夺藏匿子女,致使女方无法探视。离婚,演变成另外一种形式的暴力和控制。[2]
在此前的拉姆案中,她的前夫唐某正是以小儿子的性命为要挟,强迫拉姆与他复婚。在被拒绝后,唐某便因此心生怨恨,最终在一天拉姆直播时,向她泼汽油并点火,导致拉姆烧伤致死。
拉姆的悲剧,便深刻展现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缺乏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这一致命弱点。
4
结语
依上文所述,家暴举证和认定困难是多种因素决定的。
在其中,由于家暴本身具有的“隐秘性”和“私密性”等特点,受害者取证环节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
然而,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处理方式仍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因此,在家暴案件处理的改革上,我们应该着重在公安和法院环节处进行改进,积极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
与此同时,也只有通过加强专业培训,适当降低家暴证明门槛,采用更加灵活的举证方式等手段来提升公权力在处理家暴事件时的专业性和熟练性,《反家庭暴力法》中蕴含的法律精神才能够落到实处,也才有可能真正地保护到家暴受害者。
也只有如此,《反家庭暴力法》才能够真正成为受害者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时可以依靠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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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反家暴法》发布的7年里,你觉得中国反家暴的事业有哪些进步和不足呢?
参考文献
[1]苏阳.(2021).家庭暴力中人身保护令适用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对策.法制博览(法律问题研究)(01),168-169
[2]夏天,冯媛与曹苧予.(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监测报告.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
[3]张海与陈爱武.(2021).她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缘何被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裁定书的扎根理论研究.河北法学(04),185-200
[4]《当我们在谈论“离婚冷静期”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中国网
http://guoqing.china.com.cn/2020-12/09/content_76993100.htm
[5]《<反家暴法>實施四年多項措施實踐中遇冷》,新华社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xinhuanet.com/legal/2020-11/25/c_1126782389.htm
[6]《合肥一女子称被家暴警方不立案,检察院介入》,新京报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12/26/666821.html
[7]《“你为什么沉默?”反家暴不能只要求受害者独立自强》, 中国网
http://news.china.com.cn/2021-02/08/content_77201226.htm
[8]《前女记者自述遭家暴引热议 律师分析如何取证才能被认定为家暴》,新京报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1276755715783.html
撰稿 | 林源
编辑 | 小毁 晨曦 达生
排版 | ccc
视觉 | 惠惠
校对 | S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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